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3民终750号
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园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电力自贡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众信园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众信园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众信园林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种植林木的违法事实已由各方认可,一审判决对案涉数目进行估价时已经确认了树木的高度,也认定对高压线路产生了安全隐患,但一审判决在论证时却认为国网电力自贡公司未提供众信园林公司栽种的树木已经达到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证据。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明显损害了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砍伐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危及电力线路的林木合法合规,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电力企业有权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林木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用。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在砍伐之前已多次找过众信园林公司林木管理人员就相应的问题进行了反映,但众信园林公司未对林木进行任何处理。自贡七、八月份湿热多雨,林木生长过快,为避免林木的进一步生长危及到线路安全运营,发生不必要的危险,故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对林木进行了砍伐,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并无过错。一审以未提前告知为由判令国网电力自贡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应予改判。
众信园林公司答辩称,请二审法院驳回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众信园林公司不否认被砍伐树木种在了供电线路的下方,可能会危及线路的安全。但依照相关条例规定,国网电力自贡公司不应当直接予以砍伐而应当通知产权人修剪,本案争议在于不应当砍伐的砍伐了,应通知的未通知。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只有在通知产权人后,产权人仍未修剪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维护。由于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砍伐措施不当且未尽通知义务,违反相关电力规定。在未确定产权人签订赔偿协议,未申请砍伐许可证,或要求的范围、数量情况下自行砍伐,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故电力公司应当对非法砍伐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众信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网电力自贡公司赔偿众信园林公司的损失438107元;2.判令国网电力自贡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09年9月30日,自贡市农业局(甲方)与众信园林公司(乙方)签订《自贡市农业局马鞍山农业示范园区土地整体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甲方整体承包给乙方的马鞍山450亩(面积300679.5平方米)农业示范园区土地,位于......空中横跨有6组高压输电线和通讯线路一组,高压线分别是连微线(莲花-微波站)、莲真线(莲花-大安真空盐)、莲自线(莲花-自井)、莲东线(莲花-东锅厂)、莲珠线(莲花-珍珠寺)......第三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30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止......涉及乙方在本轮承包期内投入的种植物,修建的道路、临时性生产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归乙方所有.....第五条双方其他约定责任:1、该园区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开发观光农业及修建相关的临时性生产用法等附属设施......4、乙方对土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使用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要求办理好有关手续,并报甲方备案......”。2010年至今,众信园林公司一直在马鞍山农业示范园内种植树木。 2018年7月,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的人员在巡视高压线时,发现众信园林公司在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高硐地区的马鞍山农业示范园区(莲花-东锅厂)向东线4-5号杆通道保护区内高压线下种植的树木对高压线产生了安全隐患,于2018年8月1日砍伐了众信园林公司园区内的高压线下树木共89株。 众信园林公司发现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砍伐的树木后于2018年9月10日向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的输电运检室发函,要求国网电力自贡公司赔偿众信园林公司损失的苗木费用。 2018年9月13日,国网电力自贡公司检修分公司运输电运检室作出自电检修输函[2018]8号《国网自贡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运输电运检室关于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反映事项的复函》,载明:众信园林公司苗圃苗木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违法栽种,国网电力自贡公司进行线路通道清障是已经提前告知众信园林公司苗圃管理人员宋某,经过其同意后,依法予以修剪。后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众信园林公司现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国网电力自贡公司赔偿损失。 诉讼中,众信园林公司申请对国网电力自贡公司损坏的“象牙红”的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四川金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四川金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川金评(2020)字第1033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在满足价值定义、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下的委估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00360元。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因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嫁接树木数量持有异议申请现场勘验及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准予现场勘验及补充鉴定。2020年8月26日,四川金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补充鉴定川金评(2020)字第1033-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确定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14日,众信园林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马鞍山农业示范园”被砍伐的89颗“象牙红”、“刺桐”在满足价值定义、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下的委估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38107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四川金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时双方均派员到苗木现场参与了整个评估过程,且“象牙红”、“刺桐”的高度、冠幅、数量均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致。诉讼中,双方均对补充的资产评估报告无异议,故对该资产评估报告予以采信。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被砍伐树木价值为438107元。象牙红、刺桐为观赏性树木,从树桩处砍伐后,该苗木已失去价值,故一审法院认定众信园林公司的损失为438107元。按照责任划分国网电力自贡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19053.50元,故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向众信园林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219053.5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损失赔偿款219053.50元;二、驳回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76元,鉴定费40000元,共计47976元,由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988元,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承担2398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责任划分;二、损失金额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之规定,众信园林公司应当知晓在高压线下禁栽种高树木。众信园林公司承包园区时合同载明了高压线,众信园林公司在明知有高压线的情况下,还在高压线下栽种嫁接“象牙红”、“刺桐”可高达至12米以上高度的高树木。故众信园林公司违法在先,自身具有过错,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身承担50%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网电力自贡公司负有保护相关电力线路安全的义务,可行使对危害电力线路安全植物的修剪或砍伐的权利。参照《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剪”之规定,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发现高压线下林木危及公共安全虽可以修剪及砍伐,但应及时通知众信园林公司自行进行安全修剪,但国网电力自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砍伐前对众信园林公司进行了通知,且也未提供众信园林公司栽种在高压线下的树木已达到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证据,故虽然众信园林公司违法在先,但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在履职过程中也存在违法行为,具有过错,故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砍伐林木是否合法;2.国网电力自贡公司是否应当对砍伐的林木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砍伐林木是否合法的问题。国网电力自贡公司认为其电力线路安装在先,众信园林公司违法栽种树木在后,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砍伐树木系为了保护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虽然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对案涉电力线路范围具有保护义务,并对危害电力线路的行为具有制止及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也应当在必要限度的范围内。参照《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依法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赔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在发现案涉树木存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情况下,应先行通知林木产权人众信园林公司对树木进行修剪等方式处理,林木产权人未修剪的情况下,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但本案中,国网电力自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通知了众信园林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林木高度已超过安全距离就直接对林木进行了砍伐,因此,本院认为其维护电力线路虽然合法,但其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损害了众信园林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国网电力自贡公司是否应当对砍伐的林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的砍伐行为已损害众信园林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在本次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国网电力自贡公司、众信园林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国网电力自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6元,由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宁川 审 判 员 马 超 审 判 员 但唐付
法官助理 黄守益 书 记 员 荣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