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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221执642号之二
申请人: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20********1830,住所地铁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铁岭商业银行17×××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41116.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高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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