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2执他3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浦城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由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铁岭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应琦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