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26民初390号
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10TK9F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0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城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948241232。
法定代表人:商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鹂萱,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源柳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江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MA5KEBBJ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天(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天(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龙源柳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书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其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覃淑贞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