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森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434民初1112号
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昌区水果北路**楚天都市花园C-22-F。
法定代表人:蒋森林,该公司经总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回因不当得利获利的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9日原告北京一施工项目部申请付款10000元给项目部乳胶漆施工人员工资,该工人名字为“***”,银行卡号:62×××42。因被告以前也在原告公司领过工资且名字相同,财务人员在未核实账户信息便将10000元打入被告银行卡号:62×××86的账户。付款后,财务人员发现汇款错误,被告*某某不是应该付款的“***”。公司及财务人员通过短信、微信、电话和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请求贵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某某称,是转了10000元,但是给我的工人工资,不是打错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9日原告北京一施工项目申请付款10000元给项目部乳胶漆施工人员工资,该工人名字为“***”,银行卡号:62×××42。但因财务人员的失误将该款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05×××98银行卡转给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开户的账户为62×××86的银行卡内。后被告不予退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其账户内有原告起诉的款项10000元,并有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和付款申请单的证明,虽然被告辩称该款是原告给他的工资,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款属于其工资,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被告应将该款项10000元返还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