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陶钧、辽宁正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181执2360号
辽宁正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陶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巢劳人仲裁字12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钧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共0.00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
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42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