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正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515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正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B座20-7室)
法定代表人:彭惠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正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李振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李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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