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中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21民初286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告:山西中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清***盛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