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21民初286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告:山西中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清***盛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