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东宝港口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执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东宝港口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洋工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葫芦岛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大连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东宝港口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案件因长期未能执行,本院作出(2018)辽14执他16号执行裁定书提级执行。经查,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以(2017)辽1403执92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130万元,同时下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大连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本院已依法对第三人强制执行122.3171万元。其中本金113.5144万元,加倍部分利息5.9256万元,案件受理费1.5020万元,执行费1.375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师庆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东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