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恒裕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恒裕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民初60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洁,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相融,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扬州市恒裕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香山,执行董事。
被告:**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恒裕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晶晶
书 记 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