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91民催2号
申请人扬州市恒裕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牧羊路****楼102、103。
法定代表人:陈香山,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市恒裕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7月20日发出公告,报社于2020年7月23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市恒裕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503272-22233603,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0元,收款人为扬州市邗江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28日,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恒裕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恒裕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沈 滢
审判员 朱朝阳
审判员 殷正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