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4598号
原告:金华一叶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宝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一叶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一叶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一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