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3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3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价款52860452.6元。本院依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