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剑,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青,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测半导体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富工厂**楼**
法定代表人:苏广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测半导体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苏100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测半导体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扬州邗江工业园支行(银行账号:10×××07)、中国建设银行邗江支行(银行账号:32×××73)、江苏银行文昌阁支行(银行账号:90×××96)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000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测半导体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扬州邗江工业园支行(银行账号:10×××07)、中国建设银行邗江支行(银行账号:32×××73)、江苏银行文昌阁支行(银行账号:90×××96)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圆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