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399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6399号
原告: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文汇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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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桑育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