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测半导体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财保6号

申请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剑,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青,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测半导体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富工厂**楼**

法定代表人:苏广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测半导体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扬州邗江工业园支行(银行账号:10×××07)、中国建设银行邗江支行(银行账号:32×××73)、江苏银行文昌阁支行(银行账号:90×××96)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00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测半导体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扬州邗江工业园支行(银行账号:10×××07)、中国建设银行邗江支行(银行账号:32×××73)、江苏银行文昌阁支行(银行账号:90×××96)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