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2民初2123号
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保成路118号电子大厦1幢12楼。
法定代表人:易勇。
被告: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东都路东都怡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5日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沙市东都怡景花园小区1#——23#楼(不含10#楼)54台电梯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3640000元。后原、被告又就上述合同因特殊原因导致未履行部分另行签订了《荆州东都怡景电梯施工协议》三份。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电梯安装服务,并于2017年10月9日原告取得电梯检验合格证,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按合同条款累计应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134万元整,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下欠款134万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