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民初14262号
原告:**,女。
被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易勇。
被告:武汉市天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易勇。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天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