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5318号
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保成路118号电子大厦1幢1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三峡工程及部管水库移民工作培训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三峡工程及部管水库移民工作培训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苗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