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7165号
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118号电子大厦1幢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悦秀苑1栋8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