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687号
申请人:南京双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弘阳家居博览中心)C3区1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3129907。
法定代表人:汪英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德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69475653B。
法定代表人:丁赠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双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德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吕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