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宝电气有限公司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宝商初字第262号
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律师。
被告江苏华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氾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