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440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路536号嘉禾世纪广场3号楼一层及北区二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5383803Y。
法定代表人:郭进斌,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协,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1931930A。
法定代表人:何聪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海,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盛,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刘金森,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刘鸿明,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刘秀琴,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张苏明,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翁金春,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郑文桂,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宋羽凤,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
法定代表人:蒋丽群。
第三人:林汉华,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朱国华,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陈建聪,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林瑞兰,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欧凤春,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郑建英,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林秀莲,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黄天棋,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林金山,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林庆华,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林伟航,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张玮英,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第三人:林国忠,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陈鋆,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第三人:祁义雄,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郑建平,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喻美莺,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陈舜钦,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谢金锁,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徐献瑞,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宋荔秾,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林丽琴,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陈素英,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林明辉,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杨明光,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杨国盛,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曾丽陈,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林国柱,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王栩栩,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郑文港,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欧国义,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福建欧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16591522。
法定代表人:欧国义。
第三人:福建欧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6597268W。
法定代表人:欧国义。
第三人:欧国仁,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金森、刘鸿明、刘秀琴、张苏明、翁金春、郑文桂、宋羽凤、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林汉华、朱国华、陈建聪、林瑞兰、欧凤春、郑建英、林秀莲、黄天棋、林金山、林庆华、林伟航、张玮英、林国忠、陈鋆、祁义雄、郑建平、喻美莺、陈舜钦、谢金锁、徐献瑞、宋荔秾、林丽琴、陈素英、林明辉、杨明光、杨国盛、曾丽陈、林国柱、王栩栩、郑文港、欧国义、福建欧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欧氏置业有限公司、欧国仁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武
人民陪审员  林建国
人民陪审员  翁斌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晶晶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