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26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天,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
法定代表人:蒋丽群。
***与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266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4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