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2民初4724号之二
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建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居委会***(土名)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64934540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建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建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38元,由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建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