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4780号
原告:***,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6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193193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6597268W。
法定代表人:欧国义,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彤,***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路536号嘉禾世纪广场3号楼一层及北区二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5383803Y。
负责人:***,该行行长。
第三人:***,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佣,******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航,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第三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陈鋆,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第三人:***,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宋荔秾,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王栩栩,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欧国义,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16591522。
法定代表人:欧国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航、***、***、陈鋆、***、***、***、***、***、***、宋荔秾、***、***、***、***、***、***、***、王栩栩、***、欧国义、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收到诉状并于同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 凤
人民陪审员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