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54341号
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
法定代表人:杨红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芮,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创联信(北京)机电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颜清红,职务不详。
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创联信(北京)机电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浆体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琨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