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衢州市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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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执3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龙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1906903P。
委托代理人:周力锋,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经济开发区大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4363304R。
法定代表人:叶正策。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02执347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郑耀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