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衢州市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2221号
原告: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龙口路2号3幢。
法定代表人:罗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敏,系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第三人:衢州正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龙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衢州正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金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