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5204号
原告: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1906903P(1/1),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龙口路2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美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64190827W,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八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完利松,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美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