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1102执141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宁柏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景宁柏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景宁柏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