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景宁柏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1102执1415号
被执行人景宁柏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通济街60号(丽景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05957906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宁柏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景宁柏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景宁柏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于2018年8月1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