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立炙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5806号
原告: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1906903P,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龙口路2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立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4387379T,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个永。
原告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炙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