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高台县源通华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4财保13号

申请人: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子勋,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杨树荣,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高台县源通华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心敏,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台县源通华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账号620501650501********)、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账号:6633040809********)的银行存款22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台县源通华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账号620501650501********)、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账号6633040809********)的银行存款22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秀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