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3009号
原告: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关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子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东,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局长。
被告: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胡英超,总经理。
原告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海亮
书  记  员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