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通安变压器有限公司、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8880号之一
原告:天津通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三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925010482。
法定代表人:刘祥敏,经理。
被告: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西三村加油站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891032478。
法定代表人:郭子勋,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通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通安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557元,共计2582元,由天津通安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马守卫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