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安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安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市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86民初1300号
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安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宁市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安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建安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宁市第一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蔡晓东
法官助理 杨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