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龙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4民初41号
原告***,男,197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1990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
被告***,男,1968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
被告哈尔滨天龙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552614318L,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副95号1单元3楼1门。
法定代表人:甄永岐,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天龙水电基础工程有限
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董炯光
审判员  唐东荣
审判员  惠欣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