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彬钢结构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盛源伟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1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华彬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积华,黑龙江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盛源伟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华彬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盛源伟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开商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彬公司申请再审称:华彬公司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二份,第一份是盛源公司出具的仓储库验收报告,证明其已初步对整体工程进行了验收,说明华彬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履行到了最后的阶段,而盛源公司未履行给付进度款的义务。第二份是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根据案涉工程施工用的白图制作的蓝图,这份蓝图与施工所用白图一致,证明华彬公司所施工工程符合建筑要求,原审未支持华彬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彬公司与盛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华彬公司诉讼要求盛源公司给付工程进度款118.5万元的问题。华彬公司与盛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盛源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管以及已完成工程量的现场签证等工作,原审时华彬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彩钢板、维护结构全部进场及其所施工的工程符合哈尔滨圆德天裕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设计的建筑设计总说明及图纸、目录、仓储1#、仓储2#图纸的要求,且该工程未经盛源公司检验,故华彬公司主张盛源公司给付工程进度款118.5万元的依据不足,原审对其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华彬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效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