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02民初566号
原告:黑龙江泰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新兴街门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81921485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黑龙江泰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泰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泰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减半收取计640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