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凌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沁水县凌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沁水县加封镇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新建东街。

负责人:郭磊,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