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古城区众发租赁站与施青松、大理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702民初242号
原告古城区众发租赁站
经营者:***
住所:古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
被告大理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云鹤镇双龙路兰缘锦镇小区21号
原告古城区众发租赁站诉被告施**、大理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古城区众发租赁站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城区众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为2400.5元,由原告古城区众发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