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大庆仁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6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6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负责人:徐云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雪峰,男,汉族,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彬彬,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满族,***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黑06执6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龙江银行大庆分行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褚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