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6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负责人:徐云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雪峰,男,汉族,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彬彬,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满族,***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黑06执6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龙江银行大庆分行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褚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