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6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负责人:徐云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雪峰,男,汉族,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彬彬,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满族,***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黑06执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0户房屋及车库,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大庆市xx室及对应车库-1层车库6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庆市xx的查封。
解除对被执行人***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庆市车库0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 凯
审判员 李统君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褚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