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负责人:徐云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雪峰,男,汉族,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彬彬,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满族,***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褚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