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大庆仁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4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负责人:徐云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雪峰,男,汉族,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彬彬,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满族,***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梓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褚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