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福建省闽清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58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琪,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坂东镇湖头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4780345D。
法定代表人:黄仕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辉,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枝南,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赖陆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