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执2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城关镇小浪底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罗来选。
被执行人:洛阳大地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飞机场工业园(孟津区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
被执行人:王成欣,男,汉族,1960年01月02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被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1983年07月01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1976年04月25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欣。
被执行人:李鸳鸯,女,蒙古族,1986年06月02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
被执行人:李爱香,女,汉族,1963年10月27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大地红拖拉机有限公司、王成欣、王志伟、李光明、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鸳鸯、李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中,因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孟津县人民法院(2021)豫0308执20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赵彩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