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执1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效楠,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171276095R。
法定代表人:王成欣,董事长。
关于***与***、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6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4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本案执行费63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反馈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昌河牌汽车、豫C×××**福田牌汽车,本院查封时反馈查无豫C×××**昌河牌汽车信息,于2020年12月3日对豫C×××**汽车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20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汝阳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汝阳县城杜鹃大道西××南侧××房产;但因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设定有抵押权,执行中对该房产经两次网络拍卖后流拍,已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8)豫0326执8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该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6、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在汝阳兴福村镇银行资金信息,反馈无开户信息。
7、本院通过查询执行信息流程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执行案件信息6件,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执行案件信息18件,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件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限制期限为24个月。
9、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乐利
审判员  程晓光
审判员  杨毅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