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1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欣。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020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2020年8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0年10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未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2216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尚余2216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