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申137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用名李静文),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现住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成欣,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原审被告: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隆盛**楼**/div>
法定代表人:常天星。
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静洁,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王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豫0305民监11号民事裁定,裁定(2016)豫0305民初739号民事案件由该院予以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时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明扬